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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6-5220-9631发布时间:2023-12-20 22:18:07 点击量:
本标准第 4 章的 4.2.1、4.2.5、4.2.6,第 5 章的 5.2,第 6 章的 6.1.1.3、6.2.4、6.2.12、6.2.13、 6.3.1、6.3.7,第 7 章的 7.1、7.2.1、7.3.2,第 8 章的 8.3、8.4,第 10 章的 10.1,第 12 章的 12.2、 12.3.4 为强制性条款,其余为推荐性条款。 本标准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监控装备设置规范。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。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(TC 288/SC 3)归口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、华瑞科力恒(北京)科技有限公司、北京科学技 术研究院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吴宗之、关磊、魏利军、刘骥、聂剑红、马瑞岭、孔祥霞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。
下载资料:AQ 3036-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.pdf
其中,关于可燃气体探测器、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做如下解释:
可燃气及有毒气体浓度报警器的安装高度,应按探测介质的比重以及周围状况等因素来确定。 当被监测气体的比重小于空气的比重时,可燃气体监测探头的安装位置应高于泄漏源 0.5 m 以上;被监 测气体的比重大于空气的比重时,安装位置应在泄漏源下方,但距离地面不得小于 0.3 m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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